陈泽玮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案刑期实报实销,判决后不久就出狱
来源:陈泽玮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4
浏览量:353

该案系2020年度绍兴市越城区公安侦破的案件,是典型的现在国家重点打击的电信网络诈骗案。吴某某参与到团伙中并当上了小组长,组织下面的同案犯一起诈骗。本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审查了所有案卷并询问了当事人,最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从犯,后经过庭审辩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前期羁押时间已经长达一年多,在判决后剩余刑期极短,可以在看守所服刑,今年农历过年前能重获自由,当事人也较为满意。

    以下为本律师的辩护词部分内容, 鉴于字数限制,部分做了删减。


吴xx涉嫌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书记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指派我担任吴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根据现有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本案犯罪定性没有异议,主要对于量刑提出如下意见:

具体量刑情节

一、 吴xx已经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首先,吴xx并不是诈骗犯罪的起意者,其也是被人拉近这个诈骗团伙里的,犯意提起者另有他人;其次,吴xx最开始进入这个团伙的时候并不是去诈骗犯罪的,后面因为同案犯教唆他,加上自己存有的侥幸心理才最终慢慢产生了犯意,这是一个被诱导后才产生的犯意,相比主犯明知故犯要轻微的多;再次,所有关于本案诈骗的最重要的电脑并不是吴xx自己制作,是主犯等人提供;最后,吴xx分到的钱也仅仅只是很小一部分,相比主犯来讲这些赃款微不足道。因此,辩护人认为,吴xx在整个诈骗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很小,本案中即使没有吴xx,其他同案犯也能实现最终的诈骗目的,吴xx的替代性很强,对于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吴xx而言,认定其从犯地位,对其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二、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

吴xx到案后一直配合公安所做的笔录都是有罪供述,所有供述稳定一致没有反复,在检察院阶段也是做了有罪供述,所以吴xx的表现可以被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吴xx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吴xx在本案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和行政处罚,一直是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最开始也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是打打工不会怎么样,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积极追求犯罪而故意诈骗,也因当时侥幸心理,才实施了帮助诈骗犯罪的行为,但该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并不大。被告人之所以涉嫌犯罪事出有因,对于造成的后果被告人也是追悔莫及。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吴xx现已积极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其具有极好的悔罪态度,对其从宽处罚有法律依据。

吴xx多次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并且在公安阶段已认罪认罚,并主动与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吴xx明确自己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也相对适当,辩护人希望贵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吴xx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本案被告人吴xx存在从犯情节、坦白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其也是初犯、偶犯,也因其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但其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案发后能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吴xx宽大处理,给予减轻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吴xx迷途知返 ,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陈泽玮 律师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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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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