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玮律师亲办案例
无罪撤案之猥亵儿童案
来源:陈泽玮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4
浏览量:754

该案系2021年绍兴市越城区公安侦破的案件,是当事人涉嫌猥亵儿童案件。本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父亲的委托,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分析后认为,该案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以及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因此第一时间向公安提出无罪法律意见书,公安后续继续提审,继续侦查,最终认可本律师观点,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终止侦查决定,无罪释放,当事人对该结果非常满意。

辩护人认为,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还是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真的被冤枉的那就做无罪辩护,有罪的那就做罪轻辩护,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会有坏处。

    以下为本律师的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内容,鉴于字数限制,部分做了删减。



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

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父亲的委托和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的辩护人,基于犯罪嫌疑人对辩护人陈述的内容,结合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辩护人依法向贵局提出如下意见,望采纳。

一、王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猥亵儿童罪所要求的入罪标准,辩护人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应当对王某某做出无罪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决定,无罪释放王某某。

王某某陈述到2021年 xx月xx日中午,其在小区楼梯碰到本案受害者,带着半开玩笑的性质去触碰到受害者的腹部及下面部分,因为受害者下意识的躲闪了,该触碰时间极短估计连一秒钟都不到,并且最为重要的是双方之间从未有过任何实质性的皮肤或者肢体上的直接接触,该次触碰都是隔着厚厚的衣裤,从两人遇见到离开,整个过程短短几秒就结束了,双方未发生任何争执。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1、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一般来讲,在司法实践中有如下行为才会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初步了解,受害者并未受到任何身体伤害,精神也相对稳定,王某某的行为也不是暴力、胁迫行为,同时也不符合该罪所要求的对儿童使用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的猥亵,王某某的触碰行为最多算“性骚扰”中的轻微猥亵行为,其严重程度属于“性骚扰”的违法程度而不属于猥亵罪的犯罪程度,也就是说王某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这种情节显著轻微、手段并非恶劣、危害后果极小的行为不应上升到刑法高度进行评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规定,对王某某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无罪释放。

二、对王某某行为的违法性评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可以看出,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正如上述辩护人讲到的一样并不是只要是猥亵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最终还是要看一个严重程度。在日常生活中,基于对儿童的喜爱,对儿童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更加不需要法律介入的必要。在本案中,王某某对受害者没有任何实质上的直接皮肤接触,也未在受害者面前裸露生殖器官等,或者进行残害受害者身心的淫邪行为,但王某某的确有意触碰了受害者腹部及下面,这个行为的确不妥当,涉嫌违法,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贵局可以对其做出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辩护人不持异议。


综上,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依法为王某某提出无罪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无罪释放的法律意见,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辩护人不持异议,恳请贵局审查支持。


 辩护人:陈泽玮律师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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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泽玮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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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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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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