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玮律师亲办案例
套路贷诈骗100以上成功从轻判处四年十个月
来源:陈泽玮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4
浏览量:384

该案系2021年度绍兴市柯桥区公安侦破的扫黑除恶套路贷诈骗案,因为属于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因此也有一定社会敏感性。本律师在当事人逮捕后接受家属的委托,后期通过多次会见和,审查案卷认为,该案可以认定当事人从犯情节,虽然涉案诈骗金额高达100万以上,法律规定诈骗50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辩护人抓住从犯情节,依法和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将量刑建议调整到4年10个月。案件于2021年9月15日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本辩护人意见,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10个月,当事人对该结果非常满意。

以下为本律师的辩护词部分内容, 鉴于字数限制,部分做了删减。



陈xx涉嫌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书记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受陈xx丈夫委托并经陈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陈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根据现有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本案犯罪定性没有异议,主要对于量刑提出如下意见:

具体量刑情节

一、 陈xx在本次犯罪中已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从犯,辩护人非

常赞同公诉人的这一观点,对于从犯的陈xx而言,依法应当最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首先,从犯意的提起者而言,应当是陈x而不是陈xx。

1、2020年8月份本案主犯陈x找到赵x和张xx、肖莉,商量后决定由赵x制作xxxxapp,开发软件涉及到的费用由陈x、张xx等人承担,主要费用指的是租用xxx的服务器、购买域名、app签名费,另外每月付给赵x及其团队x万元报酬,后面又找了孙xx帮陈x为该贷款app引流。从上述整个xxxxapp的来历来看,陈x是主犯,他主动向非同案共犯提出要制作这个app放贷获利的犯意,并且组织、策划完成制作了这个app,后期由孙xx负责引流,陈xx协助其放贷,陈x对于整个产业链是了如指掌并拥有app平台控制权、客户资源和放贷款项,陈x是最先提出犯罪的人;2、2020年x月份是陈x打电话给陈xx,告诉陈xx可以到其工作室上班,每月拿取固定工资xxx元,当时陈x明知道自己所从事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他却隐瞒真相告诉陈xx说过来是上班的不是犯罪的,误导了陈xx,陈xx当初根本没有犯意,陈x有着明显的犯意。3、从在案证据可以看出,除了陈xx直接关联的xx钱包之外,陈x还有其他放贷的app,包括同案犯也是陈x表弟傅xx的xx钱包,这足以说明,陈x从想犯罪并且实施犯罪,并且犯罪越来越多自然而然的发展逻辑。综上四点,辩护人认为,该犯意由陈x提出完全符合客观实际。

其次,从双方分工及作用大小来看,陈xx仅按照陈x的工作指示转账和打电话,整个案涉app不是陈xx制作、xx%的手续费也不是陈xx制定、放贷款项也不是陈xx提供、收回的款项也不是陈xx控制,上述所有的东西都是主犯陈x管理、控制、制定的,陈x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和决定权。

陈x早在2020年x月份就开始和别人做放贷的事情,无非后期找到了陈xx,并且培训了陈xx,让陈xx在自己的控制之下做着机械性的工作,这个工作实际上谁都可以做,没有任何技术,从陈x的表弟傅xx及其妻子都参与做着和陈xx一模一样的工作内容来看,陈xx的替代性是极强的,少了陈xx,完全可以由王xx、张xx来代替,但是少了陈x,整个犯罪就完全无法完成,辩护人认为,实际上陈xx是陈x犯罪的工具,是一个牺牲品,完全是可有可无的角色,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

最后,从获利方式看,陈xx拿取的是固定每月xxxx元的工资,并不是分红和提成,并且这个钱完全不受陈xx控制,陈x高兴给了就给,陈x要是不给的话陈xx也没办法,因此陈xx在赃款分配上也毫无话语权,也就是说陈xx对于款项根本没有控制权。另外从获利金额多少的角度也可以看出,陈xx的获利远远低于陈x的获利,陈xx才获利x万余元,而陈x的获利按照其供述高达xx万,这样一对比也可以看出陈xx的获利是极少的,因此将陈xx认定从犯也有相应道理。

综上三点,辩护人认为,陈xx在该节犯罪中没主导权、作用小、时间短、获利少、可替代性强,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二、 陈xx犯罪金额的问题及该金额对应的刑期问题。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显示,本案的定位为诈骗罪,但是实际上很多客户是知道xx平台收取xx%的手续费,甚至有些客户多次借款,即使第一次不知道收取了那么高的手续费,第二次第三次借款总知道的吧,但是公安机关将所有金额都定行为诈骗金额,辩护人认为这个是有争议的,毕竟诈骗罪是要求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被欺骗而交付财产的行为,客户在第一次贷款的时候可能不知道,但是实际上完全是可以当场办理退款,不贷这笔款的或者直接不还这笔钱,但客户也没有选择撤回;其次,就算第一次被骗不知道要收取那么高的手续费,但也不可能、也不应该再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次去继续贷款,可是实际上从在案证据中可以看到很多客户都是多次贷款,也就是说客户后期实际上是明知道手续费那么高,还继续贷款,这明显可以看出客户是自愿贷款的,也就不符合诈骗罪中要求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而被骗的情形,这个受害者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受害者,后面客户在明确知道放贷一方会收取xx%手续费的情况下继续贷款、还款的金额不能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所以基于此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注意到这个事实,对于诈骗金额在计算的时候不能单一按照放出去多少款收回来多少款来简单的认定犯罪金额,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就低原则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诈骗金额。在本案中公安查到的已经做过笔录的受害者中就有很多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拿最开头的三个受害者笔录来看方xx、王xx都是多次借款,明知会被收取xx%的手续费,但是还是持续不断借款,实际上这些人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受害人,他们是真的有贷款需求的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的,无非利息非常高而已,所以这些放贷行为最多算放高利贷而绝对不是诈骗,因此辩护人希望最终法庭在计算诈骗金额的时候能考虑到这个层面的问题,就低认定犯罪金额。

基于此,辩护人认为,任何一个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都是影响和决定每个被告人量刑最大的因素,但辩护人认为也不能简单按照诈骗金额来简单认定被告人的刑期,还要考虑到每个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的大小来区分刑期,作为陈xx而言,她是陈x的一颗棋子是陈x犯罪的工具,是一个从犯,这个从犯的作用是极其微小的,现在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辩护人不持异议,只是希望法庭在最终给陈xx做出判决的时候能够最大幅度充分减轻对陈xx的处罚,比照主犯能减轻超过50%以上是比较合理恰当的。

三、 陈xx存在坦白情节,其悔罪态度良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陈xx被公安抓获后一直做有罪供述,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

认罪态度是极好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坦白,这充分表明了其知罪、悔罪的态度,因此考虑到该节事实,辩护人恳请法庭能依法对陈xx从轻处罚。

四、 陈xx本次系初犯、偶犯,且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

违法性,不具有再犯风险。

陈xx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本身也有正规的业务在做,是一个良好公民,只是法律意识淡薄,在陈x的教唆怂恿下才导致出现了本案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但陈xx本质上来讲主观恶性是不大的,还是具有改造空间的,考虑其初犯、偶犯的客观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 陈xx现已积极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其具有极好的

悔罪态度,对其从宽处罚有法律依据。

陈xx多次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并且在公安阶段已认罪认罚,并主动与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陈xx明确自己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也相对适当,辩护人希望贵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陈xx减轻处罚。

六、 陈xx家庭情况特殊,其上有老下有小,特别是其父母年

事已高需要人照顾,陈xx可能要面对的是数年的有期徒刑,骨肉分离是痛苦的,特别是对于年老的父母,在余生没有女儿的陪伴是一种严重的伤害,对于陈xx而言不能对父母尽孝道也会让陈xx后悔一辈子,因此考虑到她这个家庭面临的客观实际难题,辩护人真诚的希望并恳请法庭与其从轻处罚,给陈xx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本案被告人陈xx存在从犯情节、坦白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其也是初犯、偶犯,也因其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但其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案发后能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陈xx宽大处理,给予最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陈xx迷途知返 ,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陈泽玮 律师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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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泽玮
  • 执业律所: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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